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确保我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三条 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黑龙江省财政、大庆市财政、学校事业经费收入和社会赞助等。
第四条 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评选的基本程序为学生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审核、联评,学校审批。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助学金均可兼得。
第六条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严格履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分管学生工作校党委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校长
成 员:学生工作部部长(学生处处长)、团委书记、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各基层学院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主任由学生工作部部长(学生处处长)兼任。
职 责:制定学校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其中,分管校领导负责统筹评审领导小组的全面工作,学生工作部部长(学生处处长)负责具体评审工作,团委书记负责审核研究生第二课堂成绩,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处长负责审核研究生智育成绩,招生就业处处长负责组织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及爱农就业奖的评选,计划财务处处长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预算和发放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相关工作人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学院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完成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院内公示和结果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助体系
第九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主要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王震奖励基金创新奖、爱农就业奖、学院(企业)奖学金、绿色通道、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
第十条 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30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 元。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事业收入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一年级“申请-考核”制生源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 10000元/年,普通招考生源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 10000 元/年。二年级(含)以上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 10000 元/年,评选比例占参评人数的 20%。一年级被我校录取的硕士推免生可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 8000 元/年;一志愿实际录取的专业前 10%(以一志愿录取初试总成绩为评审依据)可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 元/年。二年级(含)以上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 8000元/年,评选比例占参评人数的 15%。
(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其中,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3000 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6000 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五)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我校城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生,在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给予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给予代偿。自 2019 年起,我校所有应届毕业生赴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 3 年以上(含 3 年)享受同等政策。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6000 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六)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模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在户籍所在地(黑龙江地域市、县、区)办理的助学贷款服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在学校办理的助学贷款服务。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 16000 元。
(七)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由大庆市政府出资设立。面向我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本人须享受低保)、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特困人员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 1000 元/人。
(八)王震奖励基金创新奖。王震奖励基金由王震校长家属捐赠设立,用于奖励我校科研成果显著、创新能力突出的研究生,创新奖奖励名额为 5 名/年,奖励标准为 2000 元/人。
(九)爱农就业奖。为鼓励毕业生投身农垦事业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学校对到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各农场就业、参加我省各市县“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就业、到我省各市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等应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奖励,推动毕业生在农业现代化建设的热潮中创造更大的职业价值,奖励标准为 2000 元/人。
(十)学院(企业)奖学金。由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或资助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具体奖励标准、奖励名额和评选办法由学院与出资单位或个人共同商定执行。
(十一)绿色通道。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全日制研究生新生,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对于因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入学时未携带生活物品或入学时无力购买生活物品的新生发放入学“爱心大礼包”。
(十二)临时困难补助。对于因临时突发状况致困的研究生,学校发放临时困难补助。对于假期返乡困难的研究生,发放假期路费补贴。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补贴。
(十三)勤工助学。
1.临时岗位津贴。对于参与勤工助学岗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勤工助学岗位薪酬,具体发放标准依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动态调整。
2.“助研”岗位津贴。导师应对招收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提供“助研”岗位津贴,津贴金额标准由导师根据实际自行设定。
3.“助教”和“助管”岗位津贴。学校根据各学院及相关部门提出的用人需求设立“助教”和“助管”岗位。岗位津贴标准为每生 1000 元/月。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按照相应的实施细则执行,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各学院具体负责,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牵头部门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二)各学院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广泛宣传,确保全体学生知情;
(三)符合所申请奖助学金相应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
(四)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院内公示和结果上报等工作;
(五)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并在全校公示。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学校取消该生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在研究生各项资助资金分配、审核、申报、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评选周期内受到纪律处分者,不得申请各类奖学金。凡是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拉取选票者以及获得奖励后一学期内受纪律处分者,所得奖学金一律收回。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求职创业补贴、爱农就业奖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助研”“助教”由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其余奖助项目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农垦校发〔2021〕61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太阳集团tyc463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太阳集团tyc463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3.太阳集团tyc4633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 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 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学校根据各培养学院研究生规模确定名额分配方案,向培养质量较高的学院、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初评、学校审核”的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0000 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0 元。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个人培养计划中已开设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 80 分;
(六)通过国家外语四级考试;
(七)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者;
(五)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第八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已用论文、专利、证书等科研业绩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九条 已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同时有机会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党委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校长、学生工作部部长(学生处处长)、团委书记、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各基层学院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主任由学生工作部部长(学生处处长)兼任。
第十一条 各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相关工作人员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和结果上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依据本细则,结合学院实际,以研究生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和评审实施细则。对学术型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对新入学研究生,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评审答辩等形式进行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积极听取其他委员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如与参评者有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存在其他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情形,应主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不得擅自透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课程成绩单、科研业绩成果和获奖证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 14 -请者材料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术组织和导师意见。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获奖材料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农垦校发〔2014〕154 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各培养学院研究生规模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我校学制为 2.5 年的硕士研究生,第三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减半。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学院评审、学校审核”的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要考评研究生在德、智、体、美、劳方面的表现,各培养学院在考评研究生思想政治符合参评条件的基础上,侧重考评研究生学业与科研,原则上学业成绩与科研业绩权重不低于 80%,同时兼顾研究生综合表现。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无不及格课程;
(五)积极参加学校学术、文体活动,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六)按学校规定时间注册学籍,并足额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 研究生在参评学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造成安全责任事故者;
(四)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者;
(六)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第八条 已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可同时有机会享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比例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与比例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年级“申请-考核”制生源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 10000 元/年,普通招考生源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 10000 元/年。二年级(含)以上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 10000 元/年,评选比例占参评人数的 20%。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年级被我校录取的硕士推免生可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 8000 元/年;一志愿实际录取的专业前 10%(以一志愿录取初试总成绩为评审依据)可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 8000 元/年。二年级(含)以上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 8000 元/年,评选比例占参评人数的 15%。
第十条 学校将根据办学效益等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覆盖范围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党委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校长、学生工作部部长(学生处处长)、团委书记、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各基层学院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主任由学生工作部部长(学生处处长)兼任。
第十二条 各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相关工作人员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和结果上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依据本细则,结合学院实际,以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家庭经济状况等作为基本依据,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和评审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足额落实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款专用,加强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3 级研究生开始执行,《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农垦校发〔2021〕62 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6000 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全年按 10个月发放。
第四条 研究生培养学院负责核定及上报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审核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资助名单,计划财务处负责按月向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拨付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符合学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等 4 个文件的通知》(农垦校发〔2018〕76 号)中《太阳集团tyc4633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